綜合新華社、《法制晚報》報道 伊春空難案28日在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事發飛機的機長齊全軍出庭受審。據瞭解,這是中國首例飛行員被指控重大飛行事故罪的案件,受到了國際民航組織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關註。
  案件回放 44人遇難、52人受傷
  2010年8月24日21時38分,河南航空公司經哈爾濱飛往伊春的VD8387航班客機在伊春林都機場附近墜毀,事故造成44人遇難、52人受傷。
  空難發生後,國務院成立專門小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併發布報告。
  報告認為,齊全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應以涉嫌重大飛行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齊全軍也是首個被追刑責的飛行員。
  不過在開庭前,齊全軍的辯護律師張起淮表示,該事故報告不成立。張起淮還表示,這起空難背後,還有河南航空公司的管理問題。“河南航空公司未經批准,違法未審先飛。”
  張起淮說,事故報告可以證實,民航河南監管局違反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相關規定,在河南航空未取得哈爾濱至伊春航線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審定同意該航線的運行許可,對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飛行技術管理薄弱等問題督促解決不到位。“事發時是2010年8月24日,事發後,為彌補過錯,民航東北局於9月6日,也就是事故發生後的10日內,趕緊頒發了經營許可證。”
  但據記者瞭解,早在2010年8月27日,河南省工商局就已經撤銷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登記。
  庭審現場“法庭還沒審判,我認什麼罪”
  上午9時許,齊全軍被帶進法庭,走進法庭的齊全軍目光在旁聽席上游走了一番,此後在妻子的身上定了定,沒有任何表情地坐在被告人席上。開庭伊始,齊全軍舉手錶示,向法庭申請要一支筆和一張紙。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審判長詢問齊全軍是否對起訴存在異議,齊全軍說“我有異議”,審判長接著問齊全軍是否自願認罪,齊全軍馬上回答說:“法庭還沒審判,我認什麼罪?”
  在被告人陳述階段,法庭出現罕見一幕:齊全軍表示將陳述案件的權利委托給辯護人張起淮律師,但法官開始表示不允許。因為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事實部分都應該由被告人親自陳述,張起淮隨即反駁,“被告人有權將陳述實施的權利委托給他人,這一點符合法律精神。”
  “可是辯護律師沒在現場,怎麼能瞭解當時情況呢?”法官問道。
  張起淮隨即回覆,“檢察官也沒在現場,但起訴的事實部分也是由公訴人書寫的。”
  張起淮指出,空難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第一大原因便是機場硬件不合格。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專家解讀]
  其他人也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瀟湘晨報:伊春空難案今天在伊春當地法院開庭。空難事故已經過去3年多了,為什麼現在才開庭審理?
  張永紅(湘潭大學刑法副教授):在我國,重大事故一般先啟動調查程序,經過調查,發現相關人員涉嫌犯罪的,再進行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和開庭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偵查、審查起訴和審理的時間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立案前調查的期限,法律並沒有做出規定。宜春空難事故從立案到開庭審理,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允許有三年之久,之所以時至今日才開庭,可能是立案前的調查占用了較長時間。
  瀟湘晨報:機長齊全軍因重大飛行事故罪被公訴,這在中國還是首次。《刑法》對重大飛行事故罪是如何界定的?為什麼以前的空難事故都沒有追究飛行員的刑責?這會對以後類似案例判決產生什麼影響?
  張永紅:根據我國《刑法》第131條的規定,重大飛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罪主體是航空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客觀上有違反航空規章制度的行為,併發生了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從我國《刑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在飛行員違反了規章制度,並且因為其違反規章制度而導致空難的情況下,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航空人員並不局限於飛行員,其他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導致空難事故的,應該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不過,由於在空難事故中認定飛行員存在違規行為,具有一定難度,所以一般很難對飛行員追究刑事責任。我認為,此案的判決並不意味著對於空難事故,原來不追究飛行員的刑事責任,現在就予以追究了,而僅僅意味著嚴格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空難事故的責任人給予應有的刑事處罰。
  瀟湘晨報:本案作為中國飛行員入刑第一案,受到了國際民航組織的高度關註。國際上是否有過空難後飛行員被追責的案例?這會對國際民航業產生什麼影響?
  張永紅:國際上對於違反航空規章制度導致空難事故的飛行員追究刑事責任,是存在的,但數量並不多,往往僅限於有確鑿證據證明飛行員存在嚴重違反航空規章制度的情形。對伊春空難事故中飛行員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國際民航業的影響,至少有兩個方面:(1)強化飛行員遵規守紀的安全意識,更為重視操作的規範化;(2)推動民航業規章制度的完善,出台更為全面和可行的安全操作規定。
  瀟湘晨報:如果機長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那麼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航空公司是否也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張永紅:對於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航空公司,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尚難以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於航空公司的行為,還沒有規定相應的罪名,所以不能追究航空公司的刑事責任。但是,對於航空公司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相關人員,是可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對應的罪名有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等。記者劉雙
  (原標題:伊春空難機長昨日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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